2008年1月30日,国信城网公司为其所有的鲁MA6722号轿车在滨州平安产险投保了交强险。同年7月25日14时许,国信城网的驾驶员苏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惠民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经交警部门调查,发现苏某的驾驶证系非法购买的假证。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将国信城网公司诉至法院,该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该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本案由此成诉。由于整个滨州地区两级法院对类似案件都是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一审法院毫无悬念地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同其他案件一样,当地保险公司也决定放弃上诉。但鉴于以往在其他地市的成功案例,分公司领导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委托本律师上诉。受理委托后,律师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研究了相关法律问题,起草了内容翔实的上诉状。开庭之日,主审法官表示对上诉状的观点比较满意,但反复强调整个滨州没有改判的先例。此时已接近2011年春节,假期结束后,律师迅速起草了致法官的亲笔信,并先后递交了四份代理意见。提出:受害人基于侵权关系对交强险享有的请求权不同于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请求权。交强险是为受害人而非致害人提供严密的社会保障。在无证驾驶等法定情形下,两种请求权的潜在差异可以而且必须被体现。因为,只有制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从根本上促进交通安全才是全社会最根本的利益。最终,法庭全面接受了律师的意见,明确表示这个问题一定要纠正。考虑到被保险人主观上不知道其雇佣的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损失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滨州两级法院首次支持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请求。
本案即将报道,届时可网络查询,作为参考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