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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改判长清运输公司诉山东平安产险保险合同纠纷案

济南中院改判长清运输公司诉山东平安产险保险合同纠纷案

——明确交强险脱保后商业险不负责交强险部分赔偿的指导性案例

    长清区运输公司于2007121日为其鲁A75232号汽车在平安产险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三者险15万元。200827日,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等二人受伤,该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8万余元。案件执行期间,保险公司发现其交强险已经脱保,故对于三者险部分实施了理赔,交强险部分未予赔偿。本案由此成诉。一审法院经集体讨论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对被保险人的全部赔偿责任予以赔付。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上诉。此案上诉后,由于对此类案件没有同一认识,慎重起见,二审法院专门请示了山东高院,但也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在此情形下,代理律师在起草上诉状后有先后向法庭提交了三份代理词和补充代理意见,引起了法庭的高度重视,并表示案件是否改判将对我市未来统一执法尺度起到示范作用。20104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民四商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效力,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胜诉。2010520日《山东法制报法镜特刊》头版以《交强险脱保出险责任谁担?》为题对该案作出了详尽报道。基于刊物在我省政法系统的特出地位,该报道在同类案件的审判中得到了广泛的参考。

案情详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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