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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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鹊华二山,在济南明府城之北,东西相望,耸峙于黄河之畔。元赵孟頫有《鹊华秋色图》传世,历来为泉城名胜,此我所名称之由来。法律乃经国之重器,佑民之良方,天理国法人情,无非一以贯之。鹊华律师立足于乡梓,忠诚于职守,传播法律精神,维护法律尊严。成人达己,先劳后获,愿为鹊华之胜景,增添法律之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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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讯蓄意顽抗,最后陈述幡然认罪——郝某抢劫案

【案情介绍】

         被告郝某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期间,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相识。二人与2005921日晚预谋盗窃。22日凌晨,张某某在外望风,郝从阳台攀入济南市板桥小区某楼盗窃。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寿某被惊醒,郝某遂用在厨房取得的菜刀向被害人头颈部连砍一、二十刀后逃跑,劫取香烟八盒等物品,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经公安机关四小时的开车围捕,郝某筋疲力尽终被抓获。到案后,郝某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但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又全面翻供。庭审阶段,郝某仍负隅顽抗,拒不认罪,信口开河,挑衅法庭:无理申请审判员回避,公然指责公诉人与己“有仇”。另,郝某与20023月因故意伤害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1月释放,系累犯。

承办过程】

人命关天,案情重大。受理本案后承办律师立即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案卷。由于时间紧迫,承办律师暂停其他工作,加班加点,于三日之内形成了近五千言的庭审提纲和辩护意见,结合案件实际,形成了本案基本事实虽比较清楚,但尚有较多疑点,只能“疑罪从轻”,不应当判处死刑或立即执行的核心思路。指出:一、本案缺乏直接证据和客观证据,证据的合法性上存在重大缺陷,无法排除存在指供、逼供的可能性。二、张某某案件的处理与本案被告有密切联系,现其在逃,暂不对被告判处死刑有利于将来落实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三、被告至多属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上与直接故意杀人应有相应区别。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辩论。辩方对第一组证据质证后审判长即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讨论。庭审终结后,审判长明确表示接受辩护意见,辩护人的工作赢得了广大旁听人员的称赞。休庭后,法庭对部分证据进行了复核,公诉机关审限届满前申请延期审理补充证据。富有戏剧性的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张某某一直不见踪迹,直到延期审理期限即将届满时,派出所所长在送公诉人出门时却在派出所门口意外找到了在逃的张某某。至此,第一次辩护的体系已经失去基础。

接到再次开庭的通知后,承办律师迅速调整思路,紧急研究了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政策,起草了约三千余言的辩护意见,由打证据变为打法理,形成了被告罪大但不恶极,结合刑罚目的和刑事政策的运用,不属于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情况的核心思路。承办律师大力发掘被告第一次犯罪系未成年时为了与工友讨要一再被拖欠的工资未果,在双方矛盾已激化时出于义愤实施犯罪这一犯罪根源,特别指出:源于一次受害的经历成为被告走向犯罪的人生转折点,本案体现了作为民工群体的特殊犯罪根源。从犯罪预防的刑罚目的出发,被告尚不属于判处死刑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况。辩护词发表后,被告被深深打动,在最后陈述阶段突然认罪,回顾了自己的犯罪经历,声称再不认罪对不起辩护人。针对这又一戏剧性的变化,承办律师乘胜追击,迅速安排会见,与其进行了整整一个下午的平等交谈。而后,承办律师立刻向法庭递交了特别报告,指出被告能够认罪说明其并非顽固不化、不堪改造,要求法庭充分重视这一变化。

承办结果】

判决之前,法庭再次提示郝某检举立功,为从轻处理创造条件,但遗憾的是没有线索。过完中秋节、国庆节后,法院一审判处郝某死刑。法庭上,郝某坦然的接受了这一结果,平静的对律师表示感谢,称律师已经“尽力”了。法院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这样判“实在没有办法”。宣判后,承办律师第三次会见了被告,征询其意见。郝某表示自己罪有应得,虽然上诉但没有理由,希望死后捐献遗体。至此,此次援助义务方告完成。

                                                                  摘自济南市《法律援助案例百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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